違建拆除要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喔!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違建拆除要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喔!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舉例說明,一般常見為增加房屋使用價值而在頂樓增建房屋,乃屬房屋稅的課徵對象,因經檢舉或建物主管機關查獲而限期拆除,不論是自行拆除或經政府機關強制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拆除後立即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才得予停止課稅。

 

如尚有疑義,得以電話或至該處鳳山、岡山、旗山分處洽詢,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更新日期:2015/06/29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