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據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避免輕稅重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公司行號或個人簽訂承攬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合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約等,係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按憑證金額(未含稅)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印花稅係屬輕稅重罰之稅目,即印花稅的稅率雖然不高,但如經查獲有未貼或貼用不足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除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未經銷花或銷花不全,按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貼用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處罰不可謂不重。
屏東市內某企業行於97年至99年間承包交通部國道工程處、桃園市公所、中壢市公所等機關多項工程,以為其公司有按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設置會計帳簿記帳,應該就沒有違反稅捐相關規定,自持之合約書存放於公司未在外流通,以為稽徵機關不易查獲,便未貼用印花稅票,省小錢卻招致更大損失。其承攬合約書因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短漏貼印花稅票28,043元,經該局查獲違章屬實,除補繳本稅外,並處以7倍罰緩計196,301元。
稅務局說明,除到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在憑證空白處外,亦應注意,納稅義務人貼用印花稅票,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註銷銷花規定;如應稅憑證金額鉅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亦可至稅務局總局或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再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以完成納稅手續。 
稅務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以免漏貼經查獲補稅處罰,為維護權益,請儘速檢視應稅憑證有無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倘有不明瞭之處,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