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判決書及和解、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否貼用印花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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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法院判決書及和解、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否貼用印花之釋疑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可以免納印花稅,而和解、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特別說明,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可以免納印花稅;而法院所作成之和解、調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

 

民眾對於印花稅法有任何疑義,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更新日期:2015/06/30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