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主管機關為監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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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主管機關為監理單位

該局進一步說明: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而非稅捐,係由各縣市監理機關發單徵收,是以;稅務機關無法補單繳納。燃料費是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徵收,所收費用係作為公路養護、修理與安全管理之用,性質是屬於規費而非稅捐,而使用牌照稅係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徵收,所收稅款屬縣(市)稅,由縣市政府統籌運用。提醒各位車主,若您對徵收之燃料使用費有疑義或需申請補發汽車燃料費單時,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或申請補發,而使用牌照稅之徵納疑義則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洽詢。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更新日期:2015/06/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