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申請免徵房屋稅審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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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申請免徵房屋稅審查規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即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該局指出: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後取得之房屋,如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登記,或未辦理保存登記,經稽徵機關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屬,即有上開條款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至於是否已向財團法人或寺廟主管機關辦理財產變更登記,已非適用上開免稅規定之審查事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

更新日期:2015/06/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