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千分之2,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要以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須由納稅義務人(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能自申請當年起適用,如逾期申請,只能自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但是有面積及一處限制,即「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原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嗣後因戶籍遷出、變更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受罰。若之後戶籍再遷入、已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仍應於當年度9月22日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6/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