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用地若部分供里長使用如無出租事實仍得適用自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增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5/06/29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宅用地若部分供里長使用如無出租事實仍得適用自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增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房地,若房屋部分面積供人為里長職務使用,如經查明確無出租且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要件者,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疑問或須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潮州分局電話08-7882477分機106-10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更新日期:2015/06/29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