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梧棲區的張先生詢問無償供公眾使用之道路移轉時是否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眾使用之道路用地,移轉須具備以下3個條件:1.都市計畫法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2.將來由政府依法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定」方式取得、3.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者,才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位於非都市計劃區,雖經編定為道路用地、交通用地,但因不屬於依都市計劃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移轉時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6/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