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促產條例落日,如以往年度有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仍要注意第五年度是否有應轉列收入之問題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雖然在98年底落日,但營利事業在98年度以前,如有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要注意是否有應轉列收入之問題。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前揭法令規定,公司經經濟部核准進行國外投資及依同法條第6項所定辦法規定,於實行投資後報請經濟部准予備查者,得按國外投資總額20﹪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供實際發生投資損失時充抵之。又同法條第4項規定,公司依前揭規定提撥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撥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撥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於最近查核一家營利事業,於93年度依相關規定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800餘萬元,在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漏未於第五年度(即97年度)轉列收入,遭調整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雖然促產條例已經落日,但如有應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者,記得要申報,以免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黃審核06-2298033
  彙總編號:1000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