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是否可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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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是否可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人應移轉與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如該信託土地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其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且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時,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2015/06/2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