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代配偶清償銀行貸款,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贈與之一方若於贈與日起算2年內死亡,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留意,此項財產仍應計入遺產總額中一併申報。
  該局最近審理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曾代配偶清償銀行房屋貸款計500萬元,繼承人嗣後申報遺產稅時,並未申報該筆贈與,經國稅局函請該被繼承人之配偶說明該筆資金往來之法律關係,其卻主張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既然不計入贈與總額,則自然亦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對此,該局特別說明,配偶相互間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僅不課徵贈與稅而已,其仍屬贈與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課稅。
  所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代配偶清償銀行貸款屬贈與行為,該贈與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注意,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姜科長06-2298052
  彙總編號:10003-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