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過戶車輛以違章使用的新所有人為課稅及處罰對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辦過戶車輛以違章使用的新所有人為課稅及處罰對象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出售他人未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該車輛出售後所滯欠之牌照稅款,以使用人(新所有人)為課徵對象。

  該局指出,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如車輛業已轉售他人,新所有人卻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或拒不辦理過戶手續,嗣後如未稅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依規定仍應以使用人(即新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此外,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的使用牌照稅,亦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

  該局提醒,車輛移轉,請速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新所有人拒不辦理過戶,原所有人亦應辦理拒不過戶登記,嗣後發生車輛違章,因責任歸屬明確,才不會產生舉證等的困擾。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6/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