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為計程車駕駛其所有自用車及計程車可免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身心障礙者為計程車駕駛其所有自用車及計程車可免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為計程車駕駛,其所有自用車及計程車,可分別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據新修正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CC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承辦員:利文琦   聯絡電話:04─ 8320140轉 420

更新日期:2015/06/2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