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確定移轉案件,勝訴當事人得單獨申報及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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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確定移轉案件,勝訴當事人得單獨申報及繳納契稅

(臺中訊) 沙鹿區陳先生因賣屋與買方有糾紛,經法院判決確定移轉,惟買方不願意協同辦理契稅申報,來電洽詢是否可由賣方單獨申報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4條規定,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繳納,故一般而言契稅納稅義務人是新所有權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基於契稅申報是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置作業程序,財政部於近日核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房屋,勝訴且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的當事人(原所有權人),得單獨代敗訴當事人(新所有權人)申報及繳納契稅,以維護其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契稅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轉302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6/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