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繳牌照稅,查獲使用可連續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逾期未繳牌照稅,查獲使用可連續處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如果您有汽、機(151cc以上)車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請儘速補單繳納,否則在滯納期滿後(即繳納期限屆滿逾30日)被查獲仍繼續使用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了須補繳稅款外,還要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本項處罰規定係屬行為罰,所以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的行為,得以連續舉發並多次處罰,亦即在稽徵機關裁處罰鍰之行政處分送達於受處分人,其後如繼續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者,即屬另一行為,得就其未繳納之未徵起數再次予以處罰,與「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尚無牴觸。

  該局指出,為維護租稅公平,稅捐稽徵機關目前運用了車牌自動辨識系統、路邊停車紀錄等多元管道,查緝此類違反規定的車輛,一經查獲,就須依法補繳稅款並裁處罰鍰,除第1次就未繳納之未徵起數處0.3倍罰鍰外,之後每次還可以再處以0.6倍的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以免荷包受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6/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