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納稅人,戶籍遷出時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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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納稅人,戶籍遷出時請留意!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辦竣戶籍登記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之一,土地所有權人常因工作、新購屋或為了子女教育選擇跨學區的學校,而將戶籍全部遷出,即使仍居住該地,卻已不符原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設籍條件,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條件,除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外,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價稅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且未變更用途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稅;若將全戶遷出,即使仍居住該地,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則須於戶籍遷出後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查獲時補稅並處罰。

 若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東港分局免付費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06/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