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賦稅法規合理化,建立優質賦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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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賦稅法規合理化,建立優質賦稅環境

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制更健全、賦稅法規更加周延完備及增進徵納雙方和諧,減少爭議,財政部及各稅捐稽徵機關賡續蒐集各界建言及輿情反映,對於稽徵實務作業遇有法令不合時宜或衍生適用疑義案例,均適時檢討研修。104年2月至104年6月完成檢討並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15則,賦稅法規合理化績效詳如附表,重要成果如下:
一、所得稅
(一)104年3月6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增訂企業重組相關規定、放寬預先訂價協議申請資格及增加預備會議申請機制,並將財政部發布移轉訂價相關函釋納入規範,以因應國際發展趨勢,提升查核效能,簡化預先訂價協議申辦作業,並降低跨國企業雙重課稅風險。
(二)104年3月10日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一般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由新臺幣1,800元提高為2,400元,以適度反映物價,並鼓勵事業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
(三)104年3月17日訂定發布「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一百零三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試辦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電子憑證查詢103年度所得資料,以擴大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
(四)104年3月19日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明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五)104年3月26日修正發布「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部分條文,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22號解釋意旨及相關法令規定,並切合稽徵實務需要,同時兼顧稽徵經濟與課稅公平原則,促進法規合理化。
(六)104年5月 7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110條第4項規定,使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為明確及允當。

二、營業稅
(一)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5條之1及第32條條文,刪除公用事業免用統一發票之規定,以擴大推動使用統一發票,保障民眾權益,另賦予稽徵機關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法據,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二)104年3月1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3條之1條文,增訂電子發票專屬獎項及組數,以鼓勵消費者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替代列印紙本電子發票,提升節能減碳效益。
(三)104年5月6日修正發布「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增訂保險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非屬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並自104年3月1日施行。

三、貨物稅
(一)104年3月10日訂定發布「油電混合動力車輛適用減半徵收貨物稅之標準」,落實節能減碳與租稅公平。
(二)104年5月6日核釋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標準及貨物稅退稅申請程序,建構保障身心障礙者行的無障礙交通環境。

四、菸酒稅
104年4月16日修正發布「菸酒稅稽徵規則」第9條、第10條、第41條,配合菸酒稅法及菸酒管理法之規定,明定相關稽徵作業程序,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五、房屋稅
104年4月15日修正發布「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得遴聘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業技師及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代表擔任委員會委員,提升不動產估價之專業性及客觀性,以合理課徵房屋稅及契稅。

六、稅捐稽徵法
(一)104年3月25日核釋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法送達,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並確保禁止財產處分程式完備。
(二)104年5月26日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就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之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之標準、方式、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應檢附文件等為明確規範,以顧慮納稅義務人實際困難及經濟需要,落實愛心辦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法規合理化乃長期工作,將持續不斷自我檢視並傾聽外界建言,作為檢討修正之重要參考,經研議可行者,將陸續修正發布,期能藉由法規合理化,達到興利除弊、促進工商發展及保障民眾權益之目的。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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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6/12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