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未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或未按期檢驗遭監理機關註銷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責令補稅外,將處以1倍或2倍之罰鍰,請車主注意,以免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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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未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或車輛未依行照上記載之指定檢驗日期至監理機關或合格汽車檢驗廠檢驗,逾6個月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如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將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或2倍之罰鍰。
該局表示,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公共道路、停放公共道路路旁及路邊收費停車格(無論是否繳交停車費),請車主務必於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繳納(全期及營業車上期於每年4月開徵,營業車下期於每年10月開徵);另車輛請如期檢驗,如已遭吊、註銷牌照,亦請儘速至車籍所在地之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以免遭罰。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一般電話:總 局:3326181轉2453-2461。
中壢分局:4515111轉602、603。
大溪分局:3800072轉317。
楊梅分局:4781974轉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