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自有房屋借與所營公司營業使用,應依法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其所有房屋供其所營公司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金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若未依法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
  該局強調,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始得主張免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然若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屬無償,仍應依前開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