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糾紛調處紀錄表須貼足印花稅票才能辦理物權登記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不動產糾紛調處紀錄表須貼足印花稅票才能辦理物權登記

江先生持不動產糾紛調處紀錄表,到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共有物分割登記,卻因未貼用印花稅票而遭拒,氣急敗壞的到稅捐處詢問調處紀錄表為何要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如果當事人對不動產糾紛試行協議未成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可依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雖然該調處結果並不具雙方協議之契約性質,但卻是證明不動產創設、移轉、變更及消滅等經濟行為的憑證,兼具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所以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足印花稅票。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調處紀錄表上所載之申請人及對造人都可以擔任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但應由持憑至地政機關申辦登記之人負責繳納全額。

更新日期:2015/06/10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