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車輛檢驗,並不代表無欠繳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完成車輛檢驗,並不代表無欠繳使用牌照稅。

有車主的車輛已通過定期檢驗,就以為沒有欠繳使用牌照稅,仍然每天繼續行駛在道路上,卻突然接到稅務機關寄發的罰鍰繳款書,一頭霧水?經詢問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後,才瞭解是因為車輛有欠繳使用牌照稅,被稅務或警察機關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事實,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而遭罰1倍以下罰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監理機關須查驗車輛已繳清當期使用牌照稅後,才能辦理新車領牌、過戶、復駛等異動登記,但未有限制須繳清使用牌照稅後,才能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所以,許多車主認為車輛已辦妥定期檢驗,就未詳查其實還有欠繳使用牌照稅,事後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遭處1倍以下罰鍰,才大呼冤枉,後悔莫及!

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該局特別呼籲車主,於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時,請務必詳查有無欠繳使用牌照稅,以免因欠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而受罰。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更新日期:2015/06/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