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遲不繳納,當心被扣押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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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遲不繳納,當心被扣押薪資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如收到各稅繳款書,應依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若逾期仍未繳納稅捐,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除加徵滯納金及執行費用外,亦可能因而遭扣押薪資。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人應繳稅捐逾滯納期滿而未繳納者,依規定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該機關將對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或其他債權等可供執行之財產,列為執行之標的,其中欠稅人於服務單位得領取之薪資也是可供執行的財產之一。

該處提醒,欠稅人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之傳繳通知時,請儘速配合繳納,若遲不繳納,該分署即會核發執行命令向欠稅人服務單位進行扣押薪資,最高可收取當月薪資總額之三分之一,直到繳清欠稅後才會廢止執行命令,請民眾留意。

更新日期:2015/06/10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