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地,於列管期間內移轉部分持分者,就移轉部分追繳稅款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如經繼承人移轉部分持分,並經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之分管契約供核者,可僅就移轉之持分部分追繳遺產稅款。
該所指出,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業用地,繼承人如已協議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則個別繼承人移轉持分農地,不論係自行出售或經法院拍賣,如能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且仍屬有效之分管契約,均僅就移轉之部分追繳遺產稅;繼承人如尚未協議辦理分別共有繼承登記,而就公同共有之農地移轉部分持分者,亦同。【#109】
新聞稿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林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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