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過世時遺有之土地,應如何辦理繼承?」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爺爺過世時遺有之土地,應如何辦理繼承?」

東石吳先生詢問:民國90年爺爺過世時遺有3筆土地未辦繼承,爸爸是爺爺的繼承人且於民國101年過世,現在應如何辦理遺產申報才能將爺爺遺留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吳先生應辦理其祖父及父親之遺產稅申報,才能將祖父遺留的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祖父)於民國90年死亡時之繼承人為子女乙(父親)、丙、丁等3人,若乙復於民國101年死亡,乙之繼承人為戊(孫),倘戊現欲辦理再轉繼承自其祖父甲遺留之土地繼承登記,則應先申報被繼承人祖父甲死亡時所遺3筆土地之遺產稅申報,申報完成後再申報再轉繼承人父親乙死亡時所遺財產之申報,分別取得甲及乙死亡時戶籍地所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完稅證明文件,方能辦理後續之不動產土地繼承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5/06/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