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月1日至15日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貨物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月1日至15日

嘉義縣中埔鄉黃小姐問:未依期限申報貨物稅會有罰款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貨物稅廠商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次月15日以前申報繳納,如該日適逢例假日則順延。為方便營業人於申報期限內不用出門,就可輕鬆完成申報,網路申報上傳截止期限為申報當月15日24時,營業人於期限內申報後,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仍可於申報當月15日24時前以網路上傳更正,請廠商多多利用網路申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104年4月貨物稅申報期限為5月15日(星期五),並非例假日,所以不論營業人採用何種方式申報,其申報期限皆為5月15日。廠商如未依期限申報,而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於三日內繳稅補報者,應按其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廠商如於通知三日內仍未辦理申報納稅者,應按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九千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九萬元;倘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九千元。該分局籲請貨物稅廠商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損害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羅課長
連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更新日期:2015/06/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