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至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詢問,說他想把吉安鄉的一塊土地贈與給太太,這樣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嗎?該局表示,夫妻相互贈與的土地,須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但土地增值稅可選擇贈與移轉時立即繳納,即「課徵土地增值稅」;或暫時不繳納待下次移轉予第三人時再繳納,也就是可以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現在王先生把土地贈與給太太,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當王太太要再移轉給別人時,要以王先生持有時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夫妻相互贈與的土地,如果贈與契約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而在婚姻關係消滅後才送件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仍有上述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有關土地移轉等相關疑問,可逕洽該局土地增值稅股,服務電話03-8226121轉173至176,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