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牌照稅身障者免稅車輛應備證件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申請使用牌照稅身障者免稅車輛應備證件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第7條第8款規定,持有駕照之身障者,車輛限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1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並改採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以上限額免稅,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稅務局特別提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申請車輛免稅的申請規則:1、身心障礙者領有汽車駕駛執照,限以本人所有之車輛,應備證件為: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身分證、行車執照、如需申辦退稅請檢附銀行或郵局存摺影本。2、身心障礙者無汽車駕駛執照,應備證件為;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行車執照及戶口名簿(車輛為本人或配偶所有時,得以身分證代替),如需申辦退稅請檢附車主銀行或郵局存摺影本。

對於以上內容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更新日期:2015/06/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