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應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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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應課徵印花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該處說明,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繼承人單獨繼承不動產,所持土地登記清冊,如未載明協議辦理內容,不具上述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6/05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