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職業班、健身院及技藝講習班等收據按金額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補習班、職業班、健身院及技藝講習班等收據按金額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補習班、職業班、健身院及技藝講習班,因與一般公私立學校性質不同,所書立之各項憑證,需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7條規定,按銀錢收據金額的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若應繳納印花稅之憑證數量較多,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及利用網路申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後,可以每兩個月為一期彙總繳納印花稅,只要在單月15日之前上稅務局網站申報印花稅,即可自行列印繳款書,至7-11、全家、萊爾富或來來(OK)等便利超商﹙限2萬元以下﹚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不但可免去逐案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的手續,亦節省往返地方稅稽徵機關之交通時間,省時又便利。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印花稅係屬輕稅重罰之稅目,一經查獲漏貼,除補稅外,尚需處5至15倍罰鍰,最近常有一些才藝家教班就因不熟悉法令,而遭受裁罰罰鍰。您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2015/06/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