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後,應向稅務局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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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後,應向稅務局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反映新建房屋已設籍課稅,但仍收到原地已拆除之舊有房屋的房屋稅單,經查明係民眾於房屋拆除後未立即申報註銷舊有房屋稅籍,經過多年後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但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請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因而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稅務局指出,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同意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又無拆除佐證資料者,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停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務必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以節省稅負。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2015/06/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