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參加國內外旅遊收到旅行業所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免貼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參加國內外旅遊收到旅行業所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訊)近來旅遊風氣興盛,民眾常有國內外旅遊之計畫,而繳交旅費所收到旅行業所開立代收轉付收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繳交旅費所收到旅行業所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是否應課徵印花稅。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民眾參加國內外旅遊所收到旅行業者因收取費用所書立之代收轉付的收據為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無需貼用印花稅票。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2015/06/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