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取得房屋,應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繼承取得房屋,應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如因繼承取得房屋,應持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事宜。

 

該處進一步說明,繼承之房屋如屬已辦保存登記建物,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填具申請書,檢附已登記之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若屬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另檢附法院核發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或辦理房屋稅相關事宜,請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6/01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