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自99年度已按20%稅率申報及納稅之清、決算案件,由各轄區稽徵機關審核後核退溢繳3%稅款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 近期有部分記帳士來電詢問,依據98年5月27日公佈修正之所得稅法第5條,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修正為20%,惟所得稅法第5條復於99年6月15日又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17%,亦自99年度起開始適用,則對於99年1月1日至99年6月15日間已按20%稅率申報及繳納應納稅額之清、決算案件,是否應主動辦理更正申報,有所疑問。
岡山稽徵所說明,營利事業於99年1月1日至99年6月15日間已按20%稅率申報及繳納稅額之清、決算案件,可以採自動更正申報方式辦理,或由各轄區稽徵機關於審核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後,再核退溢繳3%稅率之稅款。【#117】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王起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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