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6月1日前繳納104年房屋稅,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記得6月1日前繳納104年房屋稅,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房屋稅繳納期限因遇假日延至104年6月1日截止,如未收到或遺失臺中市房屋稅單,可撥打該局電話或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親臨任何一個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補發房屋稅繳款書。已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者,請於104年6月1日前在該轉帳戶內預留存款,供扣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依稅法規定,104年房屋稅如逾期繳納,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至15%;另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請民眾務必於期限前繳納,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如對課稅內容有疑義,或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房屋稅籍證明或課稅明細表,不用出門就可以完成申辦作業,省時又方便。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或辦理房屋稅相關事宜,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或電話撥打(04)22585000按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5/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