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持有信託土地期間或出售時,若符合一定要件,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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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人應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時,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