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節稅須知-自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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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節稅須知-自用住宅用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乃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的住宅用地,經申請核定後,其地價稅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納稅義務人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因、事實發生時,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的權利,於原因、事實消滅(如戶籍遷出或營業或出租)時,亦有向稽徵機關申報的義務,未依規定申報將予補稅及處罰。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賴鳳伶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130

更新日期:2015/06/0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