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先行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可免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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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先行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可免移送強制執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需先行繳納應納稅額半數稅款,如繳納半數稅款確有困難,經該局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可暫緩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注意,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損及自身權益。如尚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淑惠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510

更新日期:2015/06/0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