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書載明收取金額並蓋章應貼印花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5/06/01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租賃契約書載明收取金額並蓋章應貼印花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就須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該局特別提醒,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須處5至15倍罰鍰。民眾若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承辦員:莊筱茹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368 更新日期:2015/06/01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