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檔前車主自動補繳欠稅者免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逾期未完稅車輛行駛公路被警方查獲,車輛所有人於監理機關違章建檔前自動補繳欠稅,屬查獲欠稅資料之前補繳稅款,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反映,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行駛公共道路 被警方查獲,事後已向監理機關補單繳清欠稅,仍又收到稅捐機關核發之違章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該分局提出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短漏稅捐情事者,如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才能適用免予處罰規定,反之,不符自動補報補繳要件者,仍應依28條規定處罰。
更新日期:2015/05/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