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已修正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配合修正後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修訂「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自103年7月1日施行,今(104)年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103年7月1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因此今年房屋稅開徵係適用修正後的徵收率。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囤房,提高房屋持有成本,藉以抑制房價,新修正的房屋稅條例第5條,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調高為1.5%至3.6%,且一併將非住家用房屋中,屬於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修正比照營業用稅率3%至5%課徵。本市為避免租稅轉嫁,增加租屋者的租稅負擔,係採法定之最低稅率課徵,使民眾的稅負降至最低,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採行法定最低稅率1.5%。
二、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按法定最低稅率3%課徵。
更新日期:2015/05/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