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否開立應稅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否開立應稅發票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財政部104年5月7日核釋,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已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使營業人做有利之選擇,但為避免營業人在進項金額多時放棄免稅、進項金額少時申請免稅之取巧行為,並避免使稅務行政趨於複雜,爰規定須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且自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所提醒營業人注意及維護其權益,是類案件如營業人自行發現,且符合首揭規定者,可補填具「營業人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張登封,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更新日期:2015/05/26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