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有「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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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有「福」了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財政部104年5月6日修正發布「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將保險法第8條及第9條所定之保險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認屬「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惟非屬「保險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之營業稅稅率,並自104年3月1日施行。

  民權稽徵所說明,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自104年5月申報同年3-4月營業稅起,將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分別就其銷售額及稅額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或404)第56欄及第57欄(其他專屬本業收入〔不含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適用2%之營業稅稅率,俾利正確申報。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張登封,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更新日期:2015/05/2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