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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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標購房屋,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房屋,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1%加徵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一般取得房屋所課徵之契稅,係按申報當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課,但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如拍定價格低於房屋標準價格時,買受人可選擇按較低之拍定價格計課契稅,以節省稅負;若拍定價格高於房屋標準價格時,除當事人願意以拍定價格核計契稅外,仍可選擇按房屋標準價格課徵契稅。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5/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