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再行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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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再行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業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再行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現行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絕對必要的條件,對於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雖只是戶籍遷出實際仍居住在該址者,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為了您的權益,有這種情形之民眾記得務必於9月22日前遷回戶籍並重新提出申請,否則當年度的地價稅就不能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5/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