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不再營業,應辦理歇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依規定營業人於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因此,公司或行號有不再營業情形,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或國稅局各地區稽徵所(或分局)辦理歇業登記。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