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逾限未繳納,小心被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款逾限未繳納,小心被罰

收到稅單,請記得在繳納期限內繳納,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超過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多加徵至15﹪,如超過繳納期限後30日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又 104年房屋稅繳納期間原為自104年5月1日至104年5月31日,惟因截止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6月1日截止,6月2日、6月3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稅捐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可申請轉帳納稅,稅捐處會自動在稅單繳納期限最後1天,透過約定帳戶幫您繳納,既不怕忘記又方便。若沒時間至稅捐處辦理轉帳納稅手續,也可在房屋稅、使用牌照稅或地價稅收到繳款書時,利用廣告回執聯,填妥轉帳之金融機構帳號,加蓋原開戶的印章寄回稅捐處,不須付郵資就可以辦妥轉帳納稅手續;另外104年房屋稅也可使用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即可「完成繳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7)229336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5/20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