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應注意事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為被課了土地增值稅,造成賣房子所得的錢不夠買新房子,特別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房子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有換屋計畫的人,可以規劃重購退稅,為自己增加一筆換屋基金。

地方稅務局說明,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要件,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土地,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二)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

(三)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四)出售土地或重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五)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限制。

(六)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稅務局提醒民眾注意,稅務局每年都會清查重購土地之使用情形,新購房地5年內不能移轉他人,仍應維持自用住宅使用;亦即戶籍至少須有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籍,且無出租營業,才不致違反規定,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05/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