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移轉時可減徵百分之四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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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移轉時可減徵百分之四十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係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時,同時可減徵百分之四十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該土地如經配偶相互贈與或信託登記後,於再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有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適用。若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汪雅琳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366

更新日期:2015/05/1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