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到期後如符合自用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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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後如符合自用應重新申請

王先生所有房屋2年前因出租他人使用,不符自用規定,已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最近租約終止後不打算繼續出租,打電話到稅捐處洽詢是否要重新提出申請,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徵地價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備條件為: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3.土地上之建築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若像王先生不出租後符合上述規定,則可重新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將較一般用地(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節省4倍以上之稅額。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提醒你,為確保您納稅的權益,請於地價稅開徵前40天(即每年9月22日前)向本處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開始適用。如仍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7)229336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您的困惑。

更新日期:2015/05/18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