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未農用須改課地價稅並補徵多年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農地未農用須改課地價稅並補徵多年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田賦自76年下期起停徵),如農用地上蓋建物領有合法農舍執照,若仍供農用,可享有課徵田賦優惠。

  農地清查作業持續進行,實務上常發現土地被改課及補徵地價稅的原因為:農舍增建、鋪設水泥地、農舍或農業設施變更為工廠、民宿、餐廳、住家、寺廟、堆置或挖取砂石等情形。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被改課的農地事後恢復農業使用,請於年底前向該局申請課徵田賦;若供住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增建建物或水泥地面若符合農業使用,請向公所申請容許使用,再持相關證明向稅務局申請課徵田賦。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或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2015/05/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